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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高速通行卡 判决不宜助长公路霸王行规
2010年12月18日来源:本站编辑

在立法本身缺乏公平性的基础上,法院选择对管理方有利的条文进行裁决,特别是在管理方有条件、有能力调查核实车辆入口信息的情况下,仍不加区别地对丢卡或无卡车辆一律按最远端收费,就显得过于机械。这起个案,暴露出公路管理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过多保障经营管理者,而忽视使用者的权利。

司机丢失高速路通行卡如何收费?近日,北京司机杨某终审被判按全程交费,北京市二中院撤销了丰台法院一审首发集团返还多收的90元判决,改判首发集团不用退钱,法官也指出首发集团服务体制不周全。

就个案而言,我们并不能断定一审与二审结果孰对孰错。一审看似合乎公众期待的判决,实则以“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的审判技巧,刻意规避了《北京市公路条例》的规定;而二审判决结果则刻板地援引地方性法规,似乎又忽略了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妥帖分担,亦有刻意维护公路管理方的不公嫌疑。

公路之所以姓“公”,当然是因为它所承载的公益属性,即一种方便公民出行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并不天然与收费相排斥,但当这种公共产品还需要由消费群体进行一定的负担时,那么就应体现公平属性。在这个意义上,“最远端收费”案的结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纯粹法律适用转向事实公平的关切视角:我们的公路管理制度是否合乎公平原则?司法又是否起到维护这种公平的效果?

记得《北京市公路条例》出台之初,就被抬到了“公路收费期限终结者”的高度,而失去了对这部地方性法规应有的公平性拷问。细读整部条文,我感到的只是一个以“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为主旨的管理性法规,在公共利益的宏大叙事下,立法对于管理方权力的保障堪称周全,而对管理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追求不够,一些保障公民通行权利的规定少之又少。最典型的是,在公路收费管理上,对于因车主失误而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绝对不利的后果性设定,但对于管理者的管理疏漏却缺乏严格的责任设定。

不妨就以此次法院援引的条文为例。从立法目的上来讲,“最远端收费”的条款应当针对的是那些恶意损毁、丢弃通行卡以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要防治恶意而就搞一刀切,在不区分恶意和过失的前提下设定绝对的“最远端收费权”,同时也不提供任何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而那些针对管理者的义务性规定,如“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提高科技服务水平”等,则往往流于空谈,缺乏有力的监督和纠治。

在立法本身缺乏公平性的基础上,法院选择对管理方有利的条文进行裁决,特别是在管理方有条件、有能力调查核实车辆入口信息的情况下,仍不加区别地对丢卡或无卡车辆一律按最远端收费,就显得过于机械,同时也无助于矫正制度的不公,反而助长了公路管理行规的霸王属性。

公路不“公”的问题由来已久,其中制度不公不啻为“不公之源”。这起个案,暴露出公路管理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过多保障经营管理者,而忽视使用者的权利。很显然,改变这种状况,不能仅寄希望于个案中司法的力量。

TAGS:高速 | 责任编辑:汽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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