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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为单双号限行开绿灯 地方政府授权大
2014年12月23日来源:新京报

  自2006年启动修法工作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终于形成修订草案,并于昨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相比现行大气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标准规划制定、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应对三个章节,并强化了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如要求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必须限期实现达标。对于机动车污染方面,草案给予了机动车限行的许可。

  草案共8章100条,除了新增的三个章节外,对政府的环保责任、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企业排放法律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强化。草案曾经在今年9月公示,征求了各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据了解,有一些来自部门、研究机构和地方的意见认为,该草案还可以更成熟,特别是在新环保法修订出台的背景下,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应该在模式、原则、内容方面进行统筹研究,与环保法相衔接,对新环保法中已经规定的制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的特点进行细化。

  ■ 焦点

  政府责任

  空气质量达标有期限

  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在管理空气质量上的责任,要求各地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城市需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这意味着各城市必须按期实现空气质量达标。

  草案规定了国家实行大气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具体措施

  重污染天企业可以停产

  修订草案对机动车限行给予了法律依据,规定各地政府根据自身需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草案也对其他一些具体污染源进行了规定,如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烟花爆竹燃放污染、火葬场废气排放污染等。

  在重污染天应急章节中,草案也要求各地政府必须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或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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