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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黑名单” 客户诉“神州”
2015年8月21日来源:北京晚报

  争议焦点

  商家能否拒服务

  被告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但这是指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买或不买的权利,而不是有权利要求商家必须跟其发生交易。“商品交易中不应存在强买强卖,我们提供租车服务,但法律并没有要求我们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原告律师认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权,作为商家被告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是不能拒绝的。“所谓强买强卖,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强买,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强卖。而本案中,租车价格系被告明码标价,原告愿意接受,怎么可能是强买呢?被告的辩解简直难以理解。”

  被告说,自己并非报复性设立黑名单。但原告认为,作为一家上市企业,被告的逻辑显得过于“小家子气”。

  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外分析

  商家是否有权

  选择客户?

  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家的产品或服务,那么商家是否也有权利选择消费者呢?对此,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表示,原则上合同的订立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但是如果合同一方是公用事业单位,或者相对方的身份比较特殊,合同法是赋予强制缔约义务的要求的。

  《合同法》中有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通常强制缔约义务存在于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基于公用事业发生的强制缔约义务,比如电力、邮政、公共交通等,第二种是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例如医疗机构、公证机构,不得拒绝消费者或者请求者的缔约请求。

  在李学辉看来,租车行业应纳入公共交通运输的范畴,受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最终,还要看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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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神州租车 投诉 | 责任编辑:车新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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