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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2011年1月8日来源:本站编辑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车险保费收入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占比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态势。在业务增加、保费增长的同时,车险赔付率也呈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车险经营效益持续下滑。

  车险赔付率持续上升,将直接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因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发展速度与经营效益并举,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不断提高车险的经济效益,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文旨在剖析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以利业内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承保关口把关不严,承保效益降低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入口,承保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一个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优劣、员工业务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目前,保险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主体都以大力追求经营规模、片面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的风险系数,降低了台均保费,同时,也给事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引发了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矛盾,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基层业务单位思想仍然停留在非理性价格竞争上,这种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

  2、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为了能“节省”保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承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

  3、大多数基层业务人员没有做到验车承保,核保工作也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落实不利,有的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而是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二)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随着各种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大幅上升。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购买力的日益增强,有车族自2006年以来快速增加,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新手上道的越来越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仅以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公司承保的车险为例,2007年,车险赔案为68091件,2008年,已增加到118388件。

  (三)人伤案件费用逐年攀升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员伤亡案件赔偿费用逐年在增加,仅以黑龙江省赔偿标准为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8273元、2007年9182元、2008年10245元、2009年11581元,4年间分别增加了11%、12%、13%。医疗费用从2006年到2009年,增加了60%以上。人伤案件费用的增加,费率未做相应调整,是赔付率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车险理赔缺少大环境支持

  1.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公平性

  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都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对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往往按较大或按全部责任认定。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中屡见不鲜。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交警部门本身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原则上都会维持原来的责任认定比例。

  2.保险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缺少相关部门支持

  一是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原本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或扣减赔偿责任的理由,但由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定,而不能付诸实施。部分肇事司机甚至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时应有的惩治,无形之中助长了部分司机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了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3.在交警部门调解或法院判定中,保险车辆所承担的赔偿比例失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有责的情况下,可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付。但是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有的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在事故过程中并非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也要求保险车辆进行全额赔付。特别是经过法院判决的一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并非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判定被保险车辆进行全额赔付。

  (五)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

  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第一现场查勘速度慢、跟进不及时,导致众多事故现场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涉及第三者车辆损失、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过分相信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进。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承保车型多,配件进货渠道不同,配件价格相差较大,造成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由于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4S店现象

  现在全国出现了大量4S店,其配件价格及工时价格大多高于别的厂家,但客户却信任4S店,这就增加了维修成本。正是因为存在这些明显的不确定影响因素,导致赔付金额加大。

  4.理赔各环节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与监督

  查勘、定损、报价、理算、核赔环节是整个车险理赔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在。实践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往往是上个处理环节对理赔案件存在的相关疑点或问题,没有进行信息传导,导致下个环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或下个环节对上个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形成不了良好的互动。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首先抓好承保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把住承保入口;建立验车承保制度,提高甄别风险能力;选择性承保风险。同时,大力加强理赔管理,把好理赔出口关,强化理赔管控,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加大车险事故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加强对疑难案件调查、核实力度等手段,以达到有效降低车险赔付率的目的。

TAGS:保险 | 责任编辑:汽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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