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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车暴利论持续发酵 行业垄断争议再起
2013年8月26日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中国汽车流通领域的主要模式是从2005年建立起的、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为基础的品牌专售4S模式。与《反垄断法》的三个监管机构一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单位也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办法规定,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而境内经销商要销售某品牌汽车必须获得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授权。

  而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如此界定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其中价格垄断行为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8月23日,在商务部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沈丹阳指出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厂商关系是中国汽车流通领域的一个持续不断的话题,从2008年国家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开始,汽车流通协会就以经销商“娘家人”的身份出现在为经销商维权的各大场合。然而持续到现在,从2005年正式确立起的中国汽车品牌专卖的模式就一直没有改变。

  由于4S店的建设由厂家进行规划、审批、管理,车型配额也是由厂家统一规划,所以在4S店模式下,产销关系的主动权掌握在厂商手里。但“从某种程度来讲,中国汽车经销商的发展得益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惠通陆华集团董事长张跃人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4S店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是一种主要的销售模式。

  经销商:

  “物以稀为贵”

  对于此前业内所关注的进口车价过高的情况,北京某豪华品牌4S店董事长一面向记者抱怨现状,一面也享受加价售车所带来的丰厚利润。

  “加价售车,那是一种市场行为,物以稀为贵说的就是这个原因。”但他还是希望汽车企业能把进价再压低一些,对经销商的要求再低一些,最好没有压库。因为如果库存量过大,他们也会进行打折促销。

TAGS:汽车厂商 经销商 汽车流通协会 豪华车 垄断 | 责任编辑:车新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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