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2009年5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间购买同心国际股票的投资者。他们的起诉理由是,同心国际违法了1934年制定的证券法。
原告递交的起诉称:同心没有公布相关交易情况,未能提交2009财年财务报告;未能按计划完成增长目标,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公司高管合谋盗用公司基金;公司缺乏内部管理;公司缺乏继续合理的成长基础。
同心股价已从高位时的6.16美元下降至1.25美元,跌幅超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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